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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馬拉邦森林步道1日遊

苗栗馬拉邦森林步道1日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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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行程編號:TWN012007C
  • 旅遊地點:
  • 旅遊天數:1天
  • 出團日期:{{ current_group.date }}
【特別提醒】
*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,現場自由選位入座,無法事先指定車位,敬請見諒。
*司導全程車上服務、定點式導覽,抵達各景點後自由參訪。
*因車輛調度問題,出發前1~2日提供集合時間地點.以及司導聯絡電話·
*行程中如有任何問題務必請於發生時立即向隨團領團或司導反應,以便立即處理。
*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,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,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。

【參考行程】台北-->馬拉邦山-->薑麻園->三義木雕街->台北

行程特色

每日行程

馬拉邦森林步道一日遊
行程簡介
07:30台北車站東三門集合~帶著愉快的心情出發!
(請找穿著橘色台灣觀巴背心之服務人員報到)

10:00~13:30 馬拉邦
馬那邦山區原始森林叢生,林相濃密,而且天然景觀奇特,有天吊、天然潭、古老穿心木等,西側緩坡,三面環山、氣候宜人,終年雲霧迷繞,日照充足。馬那邦山山頂視野極佳,可遠眺大霸尖山、雪山、樂山...等。山區內,抗日史蹟斑斑,神社為日人為悼同袍所立,光復後,政府也另外建立馬那邦山戰場紀念碑,以資紀念居住在南庄的原住民。當年的古戰場、抗日的石門遺蹟,都還留在登山的路線上,並且成為登山的重要指標。
另外每年的秋冬季節,滿山遍野的楓紅猶如楓林大道般,為馬拉邦山增添了一種成熟柔媚的風采,且更具原始的美感。從馬拉邦山的主稜兩側皆可上山賞楓,左線上山坡路較陡,沿路可經過農家、天吊洞、忠魂塔、石門等景點,右線則走竹林石階上山,古道石階穿山而上,頗有思古之悠情·沿途經天然潭、古老穿心木、欅木原始森林、鶻蝠洞、臥龍水等原始風貌,山頂的視野極佳,因而獲得許多賞楓者的青睞,其賞楓之名不逕而走。漫步在楓紅交疊的林徑小道中,撿拾楓葉成為賞楓者的另一愛好;楓葉轉紅時,每一片葉片裡都蘊藏著古今來往遊客的浪漫悠情,嫣紅般的楓葉總另人愛不釋手,浸身在沁涼的秋意裡,賞楓、拾楓無非是一種人間絕佳的樂趣。

14:00~15:30 薑麻園
位於苗栗縣大湖鄉栗林村「關刀山」山系的薑麻園,海拔五百至八百多公尺,位於苗栗縣大湖鄉與三義鄉的交界,苗130縣道由西向東串聯大湖薑麻園及三義雙潭兩個休閒農業區,早於清朝時期,由於地形、土質、以及氣候等特殊條件,加上先民刻苦耐勞與擁有種植薑麻優越技術與經驗,因此普遍種植生薑,不論是質或量,均被政府與民間所讚譽,「薑麻園」這個地名之稱呼也就漸漸地形成。園區內農產品非常豐富,全年都有不同的農產,有草莓、桃李、寄接梨、甜柿、柑橘、桂竹筍、薑。而較具特色,也具社區代表性的就是「薑」,同樣也是一年四季都有,遊客一年季到薑麻園皆能品嚐到薑的產品。薑麻園各農場也相繼研發推出各具特色創意產品。

16:00~16:30 三義木雕街
來到三義要欣賞木雕藝術,不可錯過的就是位於三義交流道下台13線北上1公里處的水美街,水美街又稱『舊街』,是三義當地著名的木雕街,共有約200多家木雕專賣店坐落於此,可說是三義木雕的代表,各式各樣栩栩如生、富有意象的作品讓民眾選購;水美街為了提供遊客更完善的休閒服務,鄉公所特地在這裡規劃人行步道等設計,讓三義水美街成為三義木雕形象商圈,水美街上還有各種像是紅豆板、艾草板、米糕、麻耀等等客家小吃的攤位,也有傳統熱炒、土雞城等商家,讓民眾來到三義都可以大快朵頤一番。

18:00~結束一趟森林藝術之旅。
restaurant餐食
home住宿

注意事項

-報名須知-
1.此行程較耗體力,請留意。
2.本案屬超值特惠行程,估車位之孩童一律與成人同價。
3.本商品含午餐,如有素食(全素/蛋奶素)或特殊餐食的貴賓,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。
4.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,均視同自動放棄,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。
5.如司導依當天路況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,敬請配合見諒。

-團費明細-
1.每人平日(週一~四)NT$888元;(週五)NT$999元/假日NT$ 1200元
2.包含項目:來回車資、西點餐盒,旅遊契約責任險200萬醫療險20萬、導覽解說。
3.未滿3歲兒童NT$200元(不含車位及其他活動費用,僅含保險·)

-自費項目-
1.建議應給予司導每人每天NT$100元之小費作為嘉勉鼓勵。(請依表現給予)
2.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酒類、私人購物費...等。
3.若有個別需求加保“個人旅遊平安保險”,由旅客自費投保。
4.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
-其他說明-
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完成後,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發布的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,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,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。
第十三條、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,須收取費用如下:
(一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(二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三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四)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五)通知於出發日當天解除契約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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